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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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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确认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

2011-03-05 | 来源: | 查看: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和省教育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4号)文的要求,现开展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工作。按文件规定,省外来粤人员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须经我省确认取得证书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确定对象

调入或分配我校工作的省外来粤人员,有关专业技术资格在省外取得,需申报高一级职称或需转系列评审职称的人员(已在2007年申请并取得确认证书的无须再次确认)。

2、确认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3、确认材料

按照人社厅粤人社发〔2010〕306号文件要求,申报人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4、确认程序

请于3月31日(星期四)前将有关材料提交到人事处师资科410室,人事处汇总审核后提交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核发证书。(联系人:贺老师;联系电话: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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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