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财字〔2008〕17号
有关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博士后工作站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博士后工作站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做好博士后工作站经费管理工作,规范经费使用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在全校范围内适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站经费来源主要由博士后流动站根据进站博士后人数下拨经费或从博士后指导老师课题经费安排。
第三章 经费使用分配比例
第四条 工作站经费占拨款总额的45%,用于导师和博士后科研、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 博士后个人生活补贴占拨款总额40%,用于博士后个人生活补贴。开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博士后导师指导津贴占拨款总额10%,用于支付博士后导师指导津贴。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费占拨款总额5%,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博士后工作管理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 经费使用规定
第八条 博士后个人生活补贴由导师负责制表,送人事处审批,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九条 博士后导师指导津贴由博士后导师提出申请,人事处制表并审批,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条 工作经费由博士后导师负责审批,经费使用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费由人事处负责审批,用于博士后工作相关项目开支。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拨款到账后,由财务处按本暂行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比例进行分配,分别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经费代管项目,专门核算相关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