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高教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附件: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