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庆祝第41个教师节,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为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推动广东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省政府决定表彰一批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特级教师。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和评选范围
(一)推荐名额
南粤优秀教师2名、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
(二)评选范围
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人选入选比例不超过20%。曾获得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重复表彰。
1.南粤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即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2.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在职在岗管理人员。
二、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深刻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在教育工作岗位上作出重要贡献。具体条件见附件。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一)组织推荐。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党委(党组)领导和把关作用,就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以及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各学院、各单位要按要求抓紧完成评选推荐工作,于5月12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教师工作部)。
(二)推荐评审。5月16日前,学校召开推荐评审会议,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
(三)学校公示。拟推荐对象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四)材料报送。公示无异议后,5月26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要求
(一)各学院、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谁推荐、谁负责”,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事迹关。
(二)各单位须将下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力资源部(教师工作部):
1.《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1)一式2份。
2.《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附件2)一式1份。
3.申报材料承诺书(附件3)一式1份。
4.评选推荐人员先进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
上述材料均要求用A4纸双面打印,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一同上报,电子文档请发至教师思想政治教育科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