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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仲党字〔2019〕43号)

2021-06-04 | 来源: | 查看: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经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9年7月2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

    学校在岗教职工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招聘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受理单位为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相关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监督。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与材料,交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

    2.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工作小组,对所涉教师是否有违反师德的情况开展调查。

    3.调查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其中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失范行为人是非中共党员的,由监察处提出政纪处理意见。失范行为涉及教学范畴的,征求教务处或研究生处鉴定意见;失范行为涉及学术范畴的,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4.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5.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奖评优、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二级单位党总支、行政部门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三)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必须向学校做出书面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