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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优秀博士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仲人字〔2018〕1号)

2018-07-01 | 来源: | 查看:

为进一步激发在校优秀博士的活力,留得住、用得好一批年轻博士,形成尊重人才、重视人才的氛围,根据引进与培养并举的原则,特对《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优秀博士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1982年1月1日之后出生)。

第二条近五年取得《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优秀博士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业绩成果,业绩成果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条学校紧缺专业急需的国内外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博士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助待遇

(一)首聘副教授,聘期三年。期满考核优秀者,可申请仲恺青年学者,或破格晋升教授;

(二)提供青年人才专项资助经费,理工类15-30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资助经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开支。

第五条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学院(部)把符合条件人选申请材料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会同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对申请资助人员进行考察并讨论拟资助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经学校审批同意执行相关待遇。

第六条青年人才专项资助经费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一次性下拨,按照学校科研管理经费规定开支。

第七条从享受资助之日起,三年内,需达到《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优秀博士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九条规定的业绩成果。

第八条从资助之日起五年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须全额偿还学校提供的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条所指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辞职、申请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等。

第九条本规定完成的业绩成果,均应为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取得。若入校后完成的业绩成果须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为唯一或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优秀博士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