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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的通知(仲人字〔2018〕11号)

2021-06-09 | 来源: | 查看:

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博士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人事处反映。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18年7月2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绿色工程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人社部发〔2008〕43号),经国家博管办同意(博管办〔2009〕6号)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旨在吸收、培养和发挥高学历人才的作用,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为学校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创造健康、高效、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三条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绿色工程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站管委会”),学校校长兼任主任。工作站管委会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站的领导工作,决定工作站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等重大事宜。

第五条 工作站管委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办理博士后进站、出站和延期退站等手续,负责博士后的在站管理、博士后联谊会等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1人,对工作站管委会负责,定期汇报工作站运行情况。

第六条 在工作站管委会的领导下,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上报审批、报到、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及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学基金等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科技处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鉴定、申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外事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相关证件的办理、进出站的相关管理及在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考察等工作。

(五)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安排、配套家具等生活用品的配备及管理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博士后的户口迁移工作,并协助办理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七)校工会负责协助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的入园、入学等协调工作。

第七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单位,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工作班子。所属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为博士后工作联络秘书。博士后所在学院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申请入站的博士后的业务水平、拟定的研究课题计划进行审查,遴选并初定入站博士后人选。

(二)根据博士后的意愿和科研工作内容为博士后联系合作导师,组织博士后的科研开题报告。

(三)组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中期检查和学术报告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供帮助。

(四)审查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申请,并提出意见。

(五)对博士后申请延期、退站等提出意见。

(六)组织对博士后的出站考核,对即将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情况、科研能力、做出全面恰当的评价,对其职称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及合作者,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或在岗教师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并提供博士后研究所需的科研经费;负责确定博士后工作协议中主持课题及发表论文数量;审核博士后的延期申请并提供延期期间薪酬。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类型、待遇及出站标准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分为两类:师资博士后和普通博士后。博士后申请基本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一)师资博士后

入站条件: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且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课堂教学能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学科方向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自然科学类在SCI、EI等刊源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发表单篇SCI论文影响因子超过4.0。人文社科类在SSCI、CSSCI、A&HCI刊源刊物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待遇:年薪20万元人民币(税前)。完成出站考核者按照当年招聘条件申请入职。

出站标准:以第一作者身份并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CI、SSCI、CSSCI、A&HCI刊源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主持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一等资助;或获得国家级奖项(不论排名),或获得省(部)级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

主持省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博士后基金资助,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省级发明专利(排名第2以上),均可折算学术论文1篇。

(二)普通型博士后

入站条件: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方向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然科学类在SCI、EI 等刊源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在SSCI、CSSCI、A&HCI刊源刊物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待遇:年薪20万元人民币(税前)。

出站标准:以第一作者身份并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SCI、SSCI、CSSCI、A&HCI刊源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主持一项省级科研项目或博士后基金资助。

申报人具有同等学术价值的业绩成果可向学校申请入站或出站。

外籍博士可根据其学术水平申请普通博士后,其待遇及出站标准参照普通博士后待遇。学校可代其购买“五险”,“五险”中个人支付部分和单位支付部分从其年薪中支出。其他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由人事处与外事处共同管理。

第四章  博士后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网上进行申请,同时按博士后申请指南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博士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转相关学院进行遴选,学院组织3~5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遴选,形成考核意见,出具《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第十二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申请材料整理后上报学校,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待省人社厅批复后通知博士后进站。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4个月。一般不超过3年,博士后两期在站时间总共不超过6年。如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经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月薪发至出站当月。如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延期。博士后可挂职锻炼,但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时签订《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进站三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提交《研究工作计划》。进站时未提交学位证的,进站半年之内,应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证书原件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验证。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文、出版著作时,应标注“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应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视同教职工管理,在站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协议规定完成学校和学院要求的各项任务。如有违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退站处理。在站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学校有权解除工作协议,办理退站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出国交流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博士后因科研工作需要,填写《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及协议书,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可带薪赴国(境)外机构进行联合培养与交流。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自动退站处理。出国交流1个月以上的博士后人员回国后,本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机票或回国有效证明到人事处报到。出站前的两个月内一般不受理出国申请。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获得项目资助的出国时间按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期中(满)考核

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12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参加期中考核。进站时间满24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参加期满考核。

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期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工作协议规定的要求,全勤在站工作,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同时业绩成果突出者,可考核为优秀。

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工作协议规定的要求,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可考核为合格。

有退站所规定的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合格以上者,按博士后年薪操作办法发放相应的绩效奖励,并可推荐参加职称评审。

(二)期满考核优秀者,给予优秀奖励金,发放校优秀博士后证书。学校招聘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期中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责令博士后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

(四)普通型博士后在中期考核合格后,达到师资型博士后的学术标准,可申请转为师资型博士后。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期中期满考核的组织

(一)时间:博士后一般情况下应在工作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中考核;在工作期满出站前20天完成期满考核,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3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考核的,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做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二)程序:考核由各学院考核小组负责进行。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包括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学院领导、合作导师、工作站管委会成员代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考核小组应根据被考核人在站期间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给出综合评价意见,确定考核等级并注明是否同意推荐其参加职称评审。若有特殊情况达不到考核合格标准的,应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学院说明情况,由合作导师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

博士后人员纳入学院的年度考核范围,博士后的教学课时量不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八章  博士后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实行年薪制。薪酬按不同类型给付。从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并签订工作协议后开始起薪,至出站时止,不超过24个月(含带薪出国时间)。年薪包含代扣代缴的医疗费和福利费、国家规定的岗位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五险一金”等待遇,以上费用及所得从年薪中核减。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经费发放方式

国家或省财政拔付和学校共同支付20万元,扣除医疗和福利费等后按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  在站博士后可以根据国家、省市等基金的管理办法申请各类科学基金,具体事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管理,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或省相应的人才计划或人才项目经费支持时,按人才计划或人才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博士后住房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博士后提供过渡房(配置基本生活条件)或相应的租房补贴。入住过渡房的博士后人员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周转期租金标准计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博士后过渡房的需填写申请表和租房协议,到有关部门办理,学院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审核。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过渡房的使用期限。博士后过渡房的使用期限,应与其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一致,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必须按时从过渡房迁出。博士后中途退站或期满出站,在期满日或发出退站通知一个月内搬离过渡房,未按时迁出过渡房的,学校将缓办该博士后档案及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并按优惠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3个月仍未搬离的,按照市场房租价格费用收取。

第三十条  延期使用博士后过渡房。确因工作需要延期出站的,经所在学院、导师和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在延期期间继续使用过渡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期间可仍按周转期租金标准收取。延期超过1年,按优惠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的过渡房清理。博士后在规定限期过后仍未搬离过渡房,经多方联系无法找到本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清出过渡房而影响过渡房使用,或者拒不搬出过渡房者,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清理过渡房,并搬离室内所存物品。清理时,过渡房内物品等如有遗失,由其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出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的,需退出博士后公寓。如未退出的,房租按优惠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满一年,中期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不占学院职数,职称评审的条件按参评当年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办法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一年内可回校参加职称评审,回校参加职称评审的须有现工作单位委托评审函。

    第十一章  档案、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时一般须将人事、组织关系和户口转来我校。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其流动,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未成年子女入园、入学有关事宜,按广东省及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广东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十二章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延长博士后工作的,需填写《延期申请表》,经同意后方能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十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以申请延期: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

(二)参与导师在研的国家级重大项目(排名前五);

(三)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创新团队负责人和我校“仲恺领军学者”聘期内的导师指导的博士后。

第四十一条  延期待遇。延期期间的薪资待遇不低于5万元/每年,具体由二级学院和导师与博士后商定,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延期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费用由合作导师支付并在期满前1个月内转入学校博士后经费。延期期间仍代扣医疗费和福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和福利待遇。延期期间住房按第三十一条办理。

第十三章  退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站期间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因病连续请假6个月、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擅自离校或出国逾期1个月未归者;

(六)在站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七)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期中期满考核不合格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通过的;

(八)进站半年内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十)因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退站的处理

进站后半年内退站的,需缴纳违约金3万元;超过半年申请退站的,缴纳违约金5万元。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户口按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如在站期间因个人行为对学校造成损失或其他影响者,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退站者赔偿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第四十四条  师资型博士后完成出站考核,按照当年招聘条件申请入职。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应在完成出站报告后1个月内办理完出站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人事关系转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在出站时必须根据协议书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接受专家组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3个月内仍不能通过者,作退站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的出站报告须当作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由学院与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5~7名专家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其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形成考核意见,按照学校相应职务的标准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按出站申请指南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十五章    

第四十九条  2017年以前进站的博士后的经费、住房和考核按原有标准执行。进站的博士后可以在进站满一年并达到相应的申请条件下,可以申请转为年薪制,转为年薪制后签定补充协议,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暂行)》(仲人字〔2010〕10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博士后工作站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仲财字〔20081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