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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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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广东省2012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2012-07-02 | 来源: | 查看:

各教学、教辅、科研、机关、直属单位:

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不断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决定于今年教师节期间联合表彰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做好我校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南粤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教辅及管理部门的人员。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2012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列入本次推荐评选范围。曾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省部级荣誉称号或曾获南粤优秀教师(包括杰出教师、教书育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教坛新秀、优秀班主任、优秀政治辅导员、优秀山区教师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加评选,但要从严掌握。学校担任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

南粤优秀教师为等额推荐,我校分配3个名额;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差额推荐,我校分配1个名额。

三、评选条件

基本评选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乐于奉献、满怀爱心,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1.南粤优秀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爱岗敬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教书育人和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关爱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2)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治学态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曾获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2.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廉洁奉公、依法治校、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团结群众,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

(2)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3)曾获得地级以上市级荣誉称号。

四、评选程序

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采取以支部为单位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推荐。

(一)各院系党总支最多可推荐南粤优秀教师1名、南粤优秀工作者1名,其他各直属党支部最多可推荐南粤优秀工作者1名,没有符合条件者可以不推选。评选推荐人员审批表及事迹材料于7月1日前报人事处407办公室。

(二)7月3日前学校召开全校推荐评选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会议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确定南粤优秀教师候选人3名,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1名。

(三)学校评优小组审核。

(四)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推荐人选名单在校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要向全体教职工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发动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加强监督。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严格评审,认真把关。

(二)各单位须将下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事处407办公室:

1.《广东省2012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2),其中推荐评选南粤优秀教师的,一式3份;推荐评选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一式1份。

2.评选推荐人员先进事迹材料(1000字以上)。

上述材料均要求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一同上报,电子文档请发至rscsf@zhku.edu.cn。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