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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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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

2005-01-11 | 来源: | 查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以下简称中办发200420号)精神,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部署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十五年来,对于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投身祖国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明确提础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要求。中办发200420号文件,就改草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 20042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把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选拔出来。要注意打破所有制界限,重视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下达的指标控制数(见附件1)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2000年后未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请抓紧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状况统计,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2),于12月15日前报送人事部。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办发 200420号文件明确规定的选拔条件推荐人选。人选必须从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并以近五年未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应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担任副省 (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选拔程序推荐人选。要确保选拔推荐工作的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增强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选拔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 (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干部局),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单位推荐人选。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人选。拟推荐人选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 (局),申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干部局),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评议,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专家对推荐人选的评议意见一并报送人事部。对拟上报的人选,须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党委、政府或该部门领导核定。除涉密人员外,报送人事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请接到通知后,抓紧进行相应的准备,并按要求的时间完成上报工作。扳送材料包括:1、综合报告一份,报告内容要求有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公示情况等,并附专家评议结果汇总表一份。注意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章,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章。2、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生成的人选一览表和人选统计表各一份。3、人选数据库软盘一张。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010)84214765、84214775

二00四年十一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