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高校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二)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行为类型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套取科研或教学经费;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处理适用
(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应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四、处理与解除程序
(一)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等的负责部门或组织,明确相应职责及处理程序。
(二)高校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决定受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教师。
2.学校有关部门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解除。
(四)高校应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五、监督和追责
(一)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或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或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学校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基层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二)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问责。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须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报告。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学校整改落实,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师德师风建设是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重要内容,有关情况列入相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学校应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附则
(一)本指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在高等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民办高校教师。对其他在高校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理,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