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22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4〕7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一)普通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二)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三)根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的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关于“对岗申报”按仲人字〔2013〕17号文《关于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在原岗位已达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因干部调整在新岗位任职的,一年内可按原岗位技术系列申报职称,评聘分开)。
二、申报职称的具体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及申报人提交业绩成果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2、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达到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
3、获得博士学位后,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经考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可认定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前后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的基本条件是所学专业、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所申报的专业三者必须一致。
(二)外语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试:
1、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或 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2、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3、博士申报高级,硕士申报中级的;
4、从事图书资料、档案工作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1、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2、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其它免试或放宽条件可参照粤人发2007120号文件。
(三)计算机能力条件
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须参加4个以上模块的考试,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须参加5个以上模块的考试。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初次认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者。
5、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6、取得博士学位,或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人应填报取得现资格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并提供省人事厅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今年申报职称的申报人必须提供2010、2011、2012、2013四年的继续教育证书,2014年的继续教育证书不作硬性要求。继续教育学习的相关要求详见仲人字〔2013〕年4号文及人字〔2013〕年12号文。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条件、论文著作条件
我省高校教师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年平均学时数不得低于60学时;申报研究系列的不作课时方面的要求。
申报教师和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详见粤人职〔1999〕28号等文件的相关政策。
实验技术系列和图书系列的申报条件详见粤人职〔2000〕28号文、粤人职〔2000〕24号文等相关政策。
三、申报范围
1.我校各系列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在岗位性质,凡符合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均可申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我校集中受理申报教师系列(含教学、科研)、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人员的评审及推荐。
2.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按照对应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交材料,学校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未经学校同意,通过不规范渠道获得资格者,学校不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3.学校将成立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小组,对职称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在职在岗”要求,即申报的系列和专业是否符合所在岗位的专业技术要求。对于不符合“对岗申报”要求的,不予推荐评审。
四、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师德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教师师德表现情况是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如存在一稿多投、抄袭他人成果等情况,要在《申报表》工作负面情况说明栏注明,涉及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规范。
(二)教师资格证。申报评审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
(三)辅导员申报职称。高教系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组将继续对专职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专业课教师进行分类评审。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以专职辅导员岗位申报的,须在《申报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
(四)代表作送审。委托教育厅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代表作网上送评。申报人须扫描代表作后以PDF文件格式上传(上传时间及上传网址等以学校通知为准),画册、作品集等不适合扫描的,可直接向学校提交代表作的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学科,相关申报人员的代表作只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即可。不按规定要求提交代表作送审的,按代表作送审不合格处理。
(五)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按照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同级别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申报学科专业。为规范申报的学科专业,申报人员填写的申报职称专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完整填写,不得填写简称。申请专业须填写到二级学科,医学、艺术、语言学等填写到三级学科。
(七)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申报人在填报教学工作量时,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按照学校教务部门核实的课时填写;成教教学工作量不计入本科教学学时。
(八)答辩。鉴于省教育厅规定申报高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全部参加由教育厅组织的答辩,我校不再安排正高职称申报人员参加校内答辩。
(九)学校对专业技术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制度。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是否聘任,视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的具体情况而定。
(十)论文及业绩成果材料的使用。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的有效时间截止到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专著)、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等不作为今年的有效材料。申报人填写科研项目属于子课题的,要标注清楚;到位经费是指划拨到学校的经费;参与科研项目的,不能填写整个项目经费。
五、申报程序
(一)填写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必须根据本通知要求下载纸质职称申报表格,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凡需委托教育厅评审的申报人员,还须按照要求准备好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证书证明材料以及论文等的扫描件(经各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扫描形成PDF格式文件,论文不超过10篇),待学校推荐通过后上传系统。
(二)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人填报好材料后,应按照要求整理材料并及时报所在单位审核。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的相关要求,今年我校职称评审工作继续实行基层单位审核负责制度。各单位(含院、系、部等)必须成立职称评审基层审核小组(组长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在认真学习、熟悉职称评审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举行专门会议,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全面客观地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业绩等进行考核、评议、投票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
(三)提交学校审核。各基层审核小组审核完毕后,应将材料按规定时间整理上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申报人基本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上会。
(四)提交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按照不同的评审权限,人事处将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材料分别报送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送评材料目录表(贴在所有材料袋的封面)。
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A4版式双面打印一式一份。
3.《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A3版式打印一式三份。
4.证书、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外语统考成绩单、计算机合格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申报教师系列职称人员还应提供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包括:科研项目立项书(结项书、合同书等)、成果登记、授权专利、论文获奖证书、各类受表彰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申报副高以上职称的需提供论文(著)的原件)。
(二)申报作物学、生物学、植物保护、园艺学、林学、草学、化学工程与技术、机械工程、农林经济与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十个学科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代表作两篇(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查验后归入主材料袋,复印件一式两份)。提交专家鉴定的论文或专著等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出版 (杂志社、出版社等的录用证明等均不能作为发表、出版的依据),且须将发表刊物、出版专著的封面、封底和目录附上,属合作完成的应注明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并由第一作者或主编出具证明,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上报。
(三)申报人员需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各单位须对申报人的师德表现、教学情况、科研业绩等认真审核把关后盖章并签字确认。对于已在表中填写,未能提交佐证材料的一律不予确认。
(四)各基层审核小组务必本着对申报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在《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相应栏目就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情况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填写评价(推荐)意见。
《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的学校推荐意见一栏留空,暂不填写推荐意见。
(五)申报材料经基层审核小组报送学校人事处受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六)《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资格证相片页需贴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申报材料的具体整理要求按《职称申报材料整理规范》执行(详见附件),不符合申报材料整理要求的,人事处不予受理。
七、申报材料报送及评审时间安排
(一)7月30日前,申报人员从省教育厅网站或学校通知中下载2014年职称评审用表,按照填报规范如实填写各类表格。
(二)8月20日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完成基层审核工作。各单位须合理安排考核、评议、投票时间,提前要求申报人员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基层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含申报外系统评审的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经评议表决后为每位申报人员填写《2014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层审核情况登记表》(此表不能由申报人员填写),基层审核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并密封完整,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人事处。
(三)8月21日,人事处集中受理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含报送外系统评审的人员材料),逾期不再受理,亦不受理个人上报评审材料。
(四)8月22日-8月27日,人事处会同教学、科研等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按广东省教育厅要求,各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审核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由教务部门评价审核,科研工作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综合情况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核,每个部门负责人须签名盖章确认。
(五)业绩成果材料公示工作另行通知。
(六)召开评审及推荐会议。学校拟于9月1日前后召开职称评审和推荐会议,并将结果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八、收费标准
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按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580元、论文(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职称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具体缴费时间另行通知。
以上内容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径向人事处咨询,咨询电话:89003066。
特此通知。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层单位审核小组成员情况登记表
附件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层单位审核情况登记表
附件3:职称申报材料整理规范
附件4: 2014年职称申报表格及要求
附件5:普通高校教师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名称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14年7月17日